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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系部、处室、中心:
为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,进步工作效率,保证教职工休息,现就教职工寒寒假加班相关事项告诉如下:
1、教职工寒寒假加班应以学校工作必需为前提,即为了完成学校安排的指令性、突击性工作或专项工作,必需在寒寒假加班工作。
2、各部门应有计划地合理安排工作,学期内应完成的工作不得安排在假期进行,从严从紧控制寒寒假加班,保证教职工休息。
3、确因工作需求在寒寒假安排加班的,各部门应在放假之前,填写加班恳求表,经分管领导同意后,报人事处备案,并严厉控制加班人数和次数。
4、寒寒假时期,教职工自行参加各类学术会议、各类培训,进行课题研讨、备课等的,一概不纳入加班工作范围。
5、教职工加班如已得到其他相应的劳务费用补偿的(如成教上课、行政值班、辅导员值班等),不再领取加班补贴。
6、寒寒假时期,加班工夫超过3小时按半天计算,超过6小时按一天计算,不足的可累计计算。
7、开学后,教职工填写的《寒寒假加班统计表》,必须具体阐明每一个加班工作日的工作状况,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人事处,人事处按原计划核准,超出原计划的或在加班统计中有争议的状况,由人事处征求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意见后决定。
人事处
2009年6月15日